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5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仁山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4年執聲付字第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仁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仁山因偽造文書案件,經鈞院於民國102年12月25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於10
1年6月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7月25日核准假釋出獄,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聲請人之前開聲請,除有法務部矯正署103年12月3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附件之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外,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在卷可稽,聲請人前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蔡守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佳姿中華民國104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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