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0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0246號債權人 游宇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楊啟瑞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因所載原因事實與狀附證據不符)。
㈡釋明請求利息自104年12月31日起算之依據為何?㈢釋明請求利息6%之依據為何(如未約定利率,應以年利率
5%計算利息)?㈣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㈤提出債務人購買產品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發票或收據)。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4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4月24日
書記官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