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117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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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11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恐嚇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易字第117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慶郁上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00
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楊慶郁無罪。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楊慶郁為址設桃園市○○區○○路○○○號西廟管理委員會(下稱西廟 管委會 )之管理委員,於民國
104年12月5日上午10時30分許,在西廟左側廂,召開廟務會議時,因與西廟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游財 登就廟務處理發生歧見,因而心生不滿,竟基於公然侮辱及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在上開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地點,以「幹X娘」、「幹」等語辱罵 游財登 ,並向游財登恫稱:「有人要處理你,要注意生命」等語,而以此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言語恐嚇游財登,足以貶損游財登之社會評價與人格尊嚴。並使游財登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因認被告楊慶郁所為,係涉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嫌及同法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二、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例意旨參照);再告訴人之告訴,本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故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自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苟其所為攻擊之詞,尚有瑕疵,則在此瑕疵未予究明以前,即不能遽採為斷罪之基礎(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1531號判例參照);再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判例)。經核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楊慶郁涉犯前揭罪嫌,無非係以證人即告訴人游財登於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人即西廟管委會行政人員吳振芳、常務監事 林盛漢 、監察委員 楊勝傑 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證述,為其主要論據。
三、刑事訴訟法第308條規定:「判決書應分別記載其裁判之主文與理由;有罪之判決並應記載犯罪事實,且得與理由合併記載。」同法第310條第1款規定:「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分別情形記載左列事項: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同法第154條第2項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而有罪判決書理由內所記載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即為經嚴格證明之證據,另在涉及僅須自由證明或彈劾證據證明力之事項,其證據方不限定以有證據能力者為限。然在無罪判決書內,判決書僅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理由內記載事項,為法院形成
主文所由生之心證,其論斷僅要求與卷內所存在之證據資料相符,或其論斷與論理法則無違,通常均以卷內證據資料彈劾其他證據之不具信用性,無法證明檢察官起訴之事實存在,所使用之證據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之證據為限,是就本案無罪判決,爰不再論述所援引有關證據之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四、訊據被告楊慶郁堅詞否認有何前揭恐嚇危害安全及公然侮辱犯行,辯稱:當天我根本沒有對游財登講這些話,當天開會的時候有警察在,開會之前警察就在那邊站了,我進去之後,跟游財登說1個月10幾萬請一個老女人 顧廟 ,這樣划得來嗎,但我根本沒有罵游財登,請警察把當天的錄影、照片都拿來,也可以傳警察來作證,就可以證明我根本沒有做這些事情等語。經查:
(一)證人即告訴人游財登為西廟管委會主任委員、證人林盛漢為西廟管委會常務監事、證人楊勝傑為西廟管委會監察委員、證人吳振芳為西廟管委會行政人員,被告楊慶郁則為西廟管委會管理委員。西廟管委會於104年12月5日上午10時1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號之西廟左側廂召開會議,當時證人游財登為會議主持人,證人林盛漢、楊勝傑、吳振芳與被告楊慶郁均在開會地點,而現場並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偵查隊員警 徐子鈜陳政豪 及桃園分局景福派出所員警 黃賜哲 等人到場維安,當日被告楊慶郁曾因廟務處理問題與證人游財登生有言語爭執,爭執結束後被告楊慶即離開會議現場,且當日即未再返回西廟一節,業據被告楊慶郁供承在卷,核與證人游財登、林盛漢、楊勝傑、吳振芳於警詢以迄本院審理中及證人徐子鈜、陳政豪、黃賜哲於本院審理中證述相符,並有員警徐子鈜於案發當日所攝錄之案發現場錄影蒐證光碟1張(光碟名稱「西廟搜證104.12.05上午10時整」)附卷可稽,另經本院於106年12月19日當庭勘驗上開錄影蒐證光碟,其勘驗結果如附表二所示,此有該日審理筆錄、本院106年6月1日勘驗筆錄暨所附錄影內容擷圖影像在卷可參,而與上揭證人所述情節一致,是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二)至證人即告訴人 游登財 於警詢中固證稱:「104年12月5日上午10時30分許,我在位於桃園市○○區○○路○○○號之西廟左側廂,遭被告楊慶郁恐嚇及公然侮辱。我與楊慶郁都是西廟管理委員會的委員,當時是召開西廟管理委員會會議中,楊慶郁因為廟務上的糾紛,突然對我恐嚇說『有人要處理我』、『要注意我的生命』等語,使我心生畏懼。楊慶郁在恐嚇我的過程中,當著所有與會的人面前,一併公開辱罵我『幹你娘』、『幹』。楊慶郁對我恐嚇和公然侮辱後,他就直接離開會場,當下我其實很害怕,但我還要主持會議,所以就先將會議主持到結束。」、於本院審理中另證稱:「104年12月5日上午10點半,在桃園市○○區○○路○○○號的西廟,正準召開西廟管委會,當時在西廟的左側大眾爺公前面位置開會。因為過去西廟在開會時都會請警方維安,當天正準備開會,在警方維安我們還沒有正式開會時,楊慶郁委員就衝進來,用手指著我的鼻子破口大罵,就說『有人要處理你,你要注意你的生命』,之後就罵『幹你娘』、『幹』,這些話就是一連串一直罵下來,聲音很大聲,警方都嚇一跳,因為被告看到有警方在維安,所以他就離開了。我沒有想到當天有警方在,被告還會衝到會議場所進來破口大罵。被告在講這些話的語氣,讓在場的每一個人都會嚇到,因為他在有警方、有委員的現場,直接衝著我們的面,比著我的鼻子,非常的生氣,有一點像要打架那種動作。這一次我為什麼會提告,因為警方有維安,被告又是現行犯,警方後來問我們說這麼嚴重了,你當事人是否要提告,我想說你們都聽到看到了,我就提告。」云云,而稱案發當日被告楊慶郁係於員警已到場維安之後,在西廟管委會正準備開會,而尚未正式宣佈會議開始之前,突然衝入西廟左側廂開會地點,並在員警、西廟管理委員均在現場、眾目睽睽之際,以手指向其鼻部破口大罵,並做出打架姿態,其聲音之大,連員警都因此受到驚嚇,其係因案發當日被告楊慶郁竟係在員警在場維安時對其為上開舉動,已屬現行犯,員警甚且主動表示本案事態嚴重而詢問其是否提告,其認員警既已目睹、耳聞案發現場情形,遂提出本案告訴云云。又證人即在場之人林盛漢、楊勝傑、吳振芳,於105年4月19日檢察事務官詢問時,在與證人即告訴人游財登同場接受詢問之際,亦曾證稱:「(檢察事務官均問:會議中,被告有無恐嚇游財登說有人要處理游財登,要游財登注意生命?)游答:有。吳答:有,被告就突然這樣對游財登說,因為他們之前對廟務就有歧見。林答:有,同吳所述。楊答:有,同吳所述。」、「(檢察事務官均問:當時被告有無罵游財登『幹你娘、幹』?)均答:有。罵得很大聲,還有罵其他國罵,但因為一大串,我們也記不得。」此有該次詢問筆錄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於106年6月1日就該次詢問錄音勘驗其詳細對話內容如附表一所示,而堪認證人林盛漢、楊勝傑、吳振芳於該次檢察事務官詢問時,均有肯認證人即告訴人游財登所述前揭經過情形係屬事實之情。惟查:
1、觀諸附表一105年4月19日檢察事務官詢問錄音光碟勘驗內容所示,證人林盛漢、吳振芳、楊勝傑於該次檢察事務官詢問時,實均未曾主動陳述案發當次被告楊慶郁究否曾對告訴人游財登口出何種恐嚇、侮辱之言語、文字。當日詢問過程中,係由檢察事務官逕自覆誦證人游財登與警詢中指訴之「有人要處理游財登,要游財登注意生命」、「幹你娘」、「幹」等恐嚇、侮辱之用字,向證人游財登詢問是否確有其事,經證人游財登為肯定表示後,始詢問一同在場接受詢問之其餘證人林盛漢、吳振芳、楊勝傑是否確係如此,而證人林盛漢、吳振芳、楊勝傑亦均僅被動答稱「有」,且未曾再就渠等究係個別聽聞何種內容之恐嚇、侮辱言語為任何說明。而查,證人林盛漢、吳振芳、楊勝傑於西廟分別擔任上開職位,而與西廟主任委員游財登關係密切,又渠等於上開檢察事務官詢問時,既均與證人即告訴人游財登同場應詢,故彼此間可親眼見聞他人證述內容,且該次詢問期日被告楊慶郁並未在場,而未能聽聞渠等證述並即時反駁,則渠等於聽聞檢察事務官告知之游財登指訴內容後,口徑一致答稱「有」而應和游財登證述情節之舉,究係 因渠 等均曾確實聽聞被告楊慶郁於案發時、地口出「有人要處理游財登,要游財登注意生命」、「幹你娘」、「幹」等恐嚇、公然侮辱之言語,而秉實所為,抑或僅係因渠等與游財登素有交情,方附和其言,原有可疑。
2、況且,證人林盛漢於105年2月25日上午10時28分許至10時33分許之警詢中證稱:「案發當時我們在開西廟管理委員會議,楊慶郁是有罵游財登,但內容我忘記了,應該是對於西廟廟務處理問題,楊慶郁罵完游財登後就離開了,游財登繼續主持會議。」等語、證人楊勝傑於105年2月25日上午10時13分許至10時18分許之警詢中係證稱:「案發當時我們在開西廟管理委員會,我只知道楊慶郁對游登財說話口氣很差,就是一直罵他,但是內容我真的記不清楚了,印象中是對游財登語帶威脅的感覺,但因為會議還在進行中,游財登就繼續主持,楊慶郁就中途離開了。」等語、證人吳振芳於105年2月25日上午10時20分許至10時26分許之警詢中則證稱:「案發當時我們在開西廟管理委員會議,開會開到一半,楊慶郁就對游登財講說要他小心,還有說注意他和他家人的身體,也有對游財登辱罵髒話,髒話的內容我記不起來了。楊慶郁應該是對於廟務處理的理念不同,所以才會這樣。之後楊慶郁就走到廟外的廣場,游財登繼續主持會議。」等語在卷。經查,證人林盛漢、楊勝傑、吳振芳前開警詢時間,距本件案發時間至多僅有10多分鐘之久,是上開證人於警詢當時,對 渠等甫 親眼見聞之本件案發經過情形,記憶當最為鮮明、深刻,而無混淆誤認或時隔日久、記憶缺漏之情形。然而,觀諸證人林盛漢、楊勝傑前揭所證,其2人僅能指訴被告楊慶郁有「罵游財登」之舉,然就被告楊慶郁斥罵游財登之內容,則均表示記憶不清,而全然未曾證稱被告楊慶郁曾有以出言「有人要處理你,要注意生命」等語恐嚇證人游財登之情,更未曾提及被告楊慶郁有何以「幹你娘」、「幹」等言語侮辱證人游財登之事;而證人吳振芳固證稱曾聽聞被告楊慶郁對游財登出言「要他小心」、「注意他和家人的身體」,亦曾對游財登辱罵髒話云云,然亦自稱髒話內容其已無法記憶,又其所證被告楊慶郁所為恐嚇內容,與證人即告訴人游財登所述「有人要處理你,要注意生命」等語,亦非一致。是以,上開證人林盛漢、楊勝傑、吳振芳於距案發時間密切接近之警詢中,就被告楊慶郁對證人即告訴人游財登究有何恐嚇、侮辱言詞,或均已記憶不清、或與證人游財登所述已互有出入,則渠等於距案發時間已約2個月後、記憶恐已有所缺漏之檢察事務官詢問之際,經檢察事務官以證人游財登之指訴內容向渠等詢問確認後,竟均可改口肯認證人游財登所述內容即為案發當日情形無訛,此顯與常情相違,是證人林盛漢、楊勝傑、吳振芳於檢察事務官所為證述內容是否屬實,顯更難驟認。
3、況且,證人林盛漢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檢察官問:被告來到會議場所,做了什麼事情?)我沒有注意。(檢察官問:被告有大聲講什麼話嗎?)被告有說,但是我不記得了(檢察官問:你在偵查中證稱『問:會議中被告有無恐嚇游財登說有人要處理游財登,要游財登注意生命』,你答『有,同吳所述』,你所述是否屬實?)因為那一天被告是有對游財登『 幹譙 』(台語),至於罵了什麼我怎麼會記得那麼多。(檢察官問:被告有沒有講到處理游財登生命等相關的恐嚇事情?)這個當事人聽得會比較清楚,因為是他們兩個針對在講,我們是在旁邊聽到,但是『幹譙』這個是一定有的。」、「(法官問:你剛才說你們開會那一天,楊慶郁對你們的主任委員『幹譙』,你說『幹譙』是有,但是『幹譙』什麼,你忘記了,是在開會時你就沒有聽到,還是你現在忘記了,所以不知道要怎麼講?)那時候被告有說,但是經過那麼久了,老人家哪會記得那麼多。(法官問:在檢察事務官詢問你時,他問你開會那一天被告有無恐嚇游財登,說要找人要處理他,要他注意他的生命,那個時候你是說『有』,你是的確有聽到才說有,還是因為之前游財登跟吳振芳都說有,你才說應該是有?)不是應該是有,因為有人有聽清楚,可能是因為他們年紀小,記憶比較清楚,我年紀大,記憶就比較不好,但是聽到人家『幹譙』,我就記得比較清楚,只是內容我不清楚,因為他們說了很多話,又不是只有說一句話,總之『幹譙』一定是有的,只是內容我不太清楚。(法官問:所以依照你剛剛說內容你記得不是很清楚,但是既然游財登、吳振芳都這樣講,吳振芳又比較年輕,所以可能記得比較清楚,你被問到楊慶郁有沒有講說要怎麼樣處理的這個話時,你想說既然他們都已經講了,而且吳振芳又記得比較清楚,那你就回答說有?)當天我被訊問時,我也是像現在這樣回答。(法官問:你也是回答『幹譙』是有,但是內容你記不清楚?)是。」、「(法官問:不然你只是聽到『幹譙』,也不知道『幹譙』什麼內容,為何你會說有?)當天被告唸那麼多,因為我們記憶不是那麼好,經過也那麼久了,被告到底有沒有講,他自己清楚,而聽到的人有聽的很清楚,我也不是錄音機,也沒有錄起來聽,被告是有『幹譙』很多,但是內容細節我不清楚,但是被告確實有對人家幹譙,事情就是這樣。(法官問:偵查中檢察事務官問你時,你就是這樣子回答的嗎?)對,我就是這樣講的。」等語,而就其於案發當時,實僅曾注意到被告楊慶郁對證人游財登有「幹譙」(意即斥罵抱怨)之舉,然被告楊慶郁所述內容其並不清楚,又其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所表達之意思,亦僅為其曾聽聞被告楊慶郁有「幹譙」游財登之言語,但其對被告楊慶郁究係以何種言詞向游財登斥罵、抱怨,實無法清楚記憶一情證述在卷;另證人楊勝傑於本院審理中亦證稱:「(檢察官問:104年12月5日西廟的廟務會議發生了什麼事情?)那一天我是在廟裡面開會,正在開會時,被告有進來,有大聲講了一些話,但是具體講什麼,因為那麼久了,我真的不記得了,我只記得他講話有很大聲。(檢察官問:104年12月5日那一天你有聽到被告對游財登講『幹X娘』等辱罵人的言語嗎?)我只是覺得被告的口氣很大聲,有點兇,具體他有無飆國罵,我現在真的想不起來,內容我真的沒有去記那麼多。」、「被告講話很大聲,口氣很差,會讓我感覺是不是有在威脅還是什麼,但實際上被告講的內容是什麼,或是確實有威脅什麼,我真的不知道。」等語,而就其的確無法記憶被告楊慶郁於案發當日具體陳述之內容為何,甚或究否曾經「飆國罵」,其僅記得被告楊慶郁之口氣較兇,至於被告楊慶郁究竟有無確實威脅告訴人游財登,其無法確認一情證述甚詳。基此,益徵證人林盛漢、楊勝傑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對被告楊慶郁於案發當日是否確有如游財登所述對其出言恐嚇、侮辱一節所為之肯認表示,顯均係 在渠 等本身對被告楊慶郁於案發時、地所為言語內容實已不復記憶之情況下所為,並無足採。
4、至證人吳振芳於本院審理中固仍證稱:「當天會議進行到一半的時候,被告就走進會議室,被告是後來才來的,被告進到會議室是後面才進來的。後來被告態度就很兇,就罵了一串髒話,其實他是罵主任委員,但是我們都很害怕,時間過了太久,我記得的是他罵了很多髒話,他用台語罵主任委員三字經,還有要主任委員的家人注意身體之類的話。就是『幹什麼什麼的』,因為我沒有罵髒話,所以正確的那幾個字我真的沒有辦法記得,不過,我可確定在前面都一定有加一個『幹』,然後什麼什麼的。被告是用台語講,台語的說法是『注意家裡人的身體』。」而稱被告楊慶郁確於案發當日西廟管委會「會議進行到一半」時,有進入會議場所向游財登出言「幹」字開頭之三字經髒話及「注意家裡人身體」等語云云。惟查,證人吳振芳上開所述被告楊慶郁於案發當日恐嚇、辱罵游財登之時點,為西廟管委會會議進行至中途之際,然此已與證人即告訴人游財登所證被告楊慶郁係「當天正準備開會,在警方維安我們還沒有正式開會時,楊慶郁委員就衝進來,用手指著我的鼻子破口大罵」之犯罪時點,顯互有扞格;又證人吳振芳所述被告楊慶郁係以「要主任委員的家人注意身體」等語對游財登為恐嚇一情,亦與證人即告訴人游財登所述其係遭被告楊慶郁以「有人要處理你,要注意生命」等語恐嚇一節,並非一致。是以,證人吳振芳前揭所為犯罪時間、恐嚇內容均與告訴人游財登所述不符之證述,是否屬實,亦難驟斷,而更無從據此佐證證人游財登所述符實。
(三)再者,經本院於106年12月19日當庭勘驗員警徐子鈜於案發當日所攝錄之案發現場錄影蒐證光碟內容,其勘驗結果如附表二所示,此有該日審理筆錄、本院106年6月1日勘驗筆錄暨所附錄影內容擷圖影像在卷可佐。是依蒐證錄影內容所示,被告楊慶郁於案發當日西廟管委會正準備開會,而主席即告訴人游財登尚未正式宣佈會議開始之前,即已在西廟左側廂會議現場就坐,嗣於游財登宣布會議開始後,被告楊慶郁即發言表示游財登身為西廟主任委員,竟以每月15萬元聘僱1名年老女子在廟內任職,顯然涉有洗錢嫌疑,並質疑游財登召開西廟管委會之必要性,語畢後即站立起身,游財登則向被告楊慶郁告知其有權表示意見,然被告楊慶郁則認因游財登之人馬人數眾多,舉手表決即可通過游財登想要之議案,質疑其表示意見之意義何在,並要游財登保重身體,後旋即往西廟左側廂門口走去,游財登則回稱「那沒關係啦!身體保重...」等語,而被告楊慶郁於向外走之際,仍一邊回頭向游財登表示若其持續有此行為,恐將會吃牢飯,游財登則向在場之人表示繼續開會,嗣被告楊慶郁步出西廟後再度折返,並站於西廟左側廂門口向游財登陳稱若其繼續洗錢,有朝一日遭人舉報,則其將會坐牢,而無法續任主任委員,游財登則屢向被告楊慶郁表示「好啦!沒關係啦!」等語,後被告楊慶郁再向游財登稱「我沒有騙你,我不是在恐嚇你,我是在說公道話」,游財登並回稱「不會啦」,而被告楊慶郁則繼續要求游財登應公道處理,不該恣意使用金錢,並質疑游財登單獨支配廟務並招攬信徒,且拒絕任用其招攬予游財登之人馬,故游財登之決策即可透過多數決通過,語畢後隨即轉身離開西廟左側廂,且直至錄影畫面結束為止,均未見被告楊慶郁再度返回。是依上揭員警現場蒐證錄影內容所示,被告楊慶郁係於西廟管委會準備開會之際,即與其他與會者一同在會議地點就坐,並無任何證人游財登所證「當天正準備開會,在警方維安我們還沒有正式開會時,楊慶郁委員就衝進來」一事,更無證人吳振芳所證「當天會議進行到一半的時候,被告就走進會議室,被告是後來才來的」、「在會議進行中,被告確實有進來罵人」之情;再者,被告楊慶郁於案發當時雖有質疑游財登獨攬廟務並涉嫌洗錢之言語,惟其語氣語氣、動作均屬平和,並無任何證人游財登所指「破口大罵」、「直接衝著我們的面,比著我的鼻子,非常的生氣,有一點像要打架那種動作」之舉;此外,自被告楊慶郁於西廟管委會開會前坐於會議地點時起,直至被告楊慶郁步出西廟左側廂門口而離開現場為止,全無對證人游財登以「幹你娘」、「幹」等語侮辱,及以「有人要處理你,要注意生命」等語恐嚇之言詞。是以,證人游財登、吳振芳前揭所證情節,顯與員警所拍攝之案發現場蒐證錄影內容無一相符,而全然無從信其屬實;亦足認證人林盛漢、楊勝傑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附和證人游財登之證述內容,而稱被告楊慶郁確有以上述言詞侮辱、恐嚇游財登一節,亦非實情,殊無足採。
(四)況且,證人即員警徐子鈜於本院審理中證稱:「104年12月5日我有到桃園西廟進行維安工作,西廟管委會發公文給我們偵查隊,偵查隊派遣勤務去維安。偵查隊指派兩名員警即我與陳政豪到場,證人黃賜哲是派出所的。我與陳政豪都有帶攝影設備過去,我是站在會場比較裡面往外面攝影。案發當天我全程都有在西廟管委會開會,我有看到被告楊慶郁,他有到現場,我印象中,起初他們是坐在裡面,一般聊天我們也沒有注意,不曉得是開會前還是開會後,被告楊慶郁就走出去到西廟的小門口,出去之前有回轉,指著誰我也不知道、跟他講什麼話我也不曉得,被告楊慶郁講一講就走了,我有全程錄到。【當庭勘驗『西廟蒐證104.12.05上午10時整』現場錄影光碟】剛剛看的這兩段錄影,是我把比較重要、有衝突的畫面擷取出來,被告楊慶郁有在錄影畫面的部分,都在這兩段裡面。我所說被告楊慶郁『不曉得是開會前還是開會後,他就走出去到西廟的小門口,出去之前有回轉,指著誰我也不知道、跟他講什麼話我也不曉得,我就全程有錄到』的這段經過,就是卷附『西廟蒐證104.12.05上午10時整』現場錄影光碟畫面中,被告楊慶郁曾經走出門外,在影片時間約48秒時,又回來向著門內,叫門內的人要公道、不是錢想要怎麼用就怎麼用之類的這一段。被告楊慶郁講完這一段話之後,就直接出門,就沒有看到他再回來了。我在場時,沒有聽到被告說『幹你娘』、『幹』、『有人要處理你,要注意生命』這些話。當天開會結束後,在場沒有任何人向我反應被告楊慶郁對他有公然侮辱甚至恐嚇行為,而要提告、報警的情形。」等語在卷;證人即員警黃賜哲於本院審理中證稱:「104年12月5日早上,我有到桃園西廟參加維安工作,當時我們派出所除了我,還有副所長 王正宏 。當天會議一開始,我有用DV錄影,攝影機架在那裡之後我有離開,再進去看的時候,我們的DV顯示磁碟異常不能錄,我才改用我身上的密錄器接著錄。【當庭勘驗『西廟蒐證104.12.05上午10時整』現場錄影光碟】錄影畫面21秒左右,右上方在架設攝影機鏡頭的人是我,直到影片結束後,攝影機還架著,攝影機後面站的員警還是我。畫面中有一位走出了門,後來又朝著門內講一些話的人是被告楊慶郁,就我的印象,被告楊慶郁講完話就走出那個門,當天好像沒有回來過。我站在那裡架攝影機,直到被告楊慶郁走出去,我都還在攝影機後面,當時攝影機顯示是正常,後來被告楊慶郁走了沒有多久,他們就繼續開會,我好像有中間出去,再回來就看見異常,就不能錄了,我才改用我身上的密錄器繼續錄,我的密錄器錄到的內容是後面他們開會的內容,都沒有被告楊慶郁在場。剛剛看了現場錄影光碟的影片,我是沒有聽到被告楊慶郁講到任何『幹你娘』、『幹』、『有人要處理你,要注意生命』這些話,案發當天我與被告楊慶郁同時有在西廟的時間裡,我也沒有聽到被告楊慶郁講上述話語。當天會議進行中間或開會結束後,現場沒有任何人向我反應被告楊慶郁對他有公然侮辱甚至恐嚇行為,而要警察處理的情形。」等語在卷,而就渠等於案發當日係在西廟會議現場從事維安工作,當天僅曾目睹被告楊慶郁於離開西廟前,曾返回對西廟內之人說話,嗣楊慶郁即步出西廟且未再返回,而渠等於案發當日全程均未曾聽聞被告楊慶郁有何出言「幹你娘」、「幹」、「有人要處理你,要注意生命」之情形,且於西廟管委會會議進行中或會議結束後,現場亦均無任何人向渠等表示遭被告楊慶郁侮辱、恐嚇,並要求員警處理、究責一情證述明確。經查,證人徐子鈜、黃賜哲於本院審理中,經告知偽證罪之處罰,並命其朗讀結文具結後為上開之證述,係以刑事責任擔保其證言之真實性,而證人徐子鈜、黃賜哲為本件案發時、地因勤務編排始前往西廟管委會開會現場從事維安任務之員警,亦無證據足認渠等與被告楊慶郁或證人游財登間有何私誼或嫌隙,殊難認證人徐子鈜、黃賜哲有何竟需甘冒罹於偽證罪刑責之風險,憑空杜撰前開渠等於案發現場未曾聽聞被告楊慶郁有何前述侮辱、恐嚇言詞之虛情以迴護被告楊慶郁,並妨害告訴人游財登對楊慶郁追訴究責之動機及必要,是證人徐子鈜、黃賜哲前揭所證情節,當認與事實相符,堪足採信。基此,益徵被告楊慶郁所辯其於案發當日在西廟管委會開會現場,雖有因廟務問題與證人游財登發生爭執,然未曾以起訴書所示「幹你娘」、「幹」、「有人要處理你,要注意生命」等語侮辱、恐嚇證人游財登一節,堪信屬實。
(五)至證人即員警陳政豪於本院審理中固一度證稱:「(法官問:就剛剛的影像的勘驗內容裡面,你有沒有聽到楊慶郁講到『幹你娘』、『幹』、『有人要處理你,要注意生命』這些話?)有。(法官問:在哪裡?)在現場有聽到。【再次當庭勘驗『西廟蒐證104.12.05上午10時整』現場錄影畫面。】(法官問:在哪裡?)這些字影片是沒有。」而稱其於案發現場曾有聽聞被告楊慶郁出言「幹你娘」、「幹」、「有人要處理你,要注意生命」等語,然並非出現於附表二所示現場蒐證錄影光碟所攝得之影像片段內云云。惟查,經本院再就證人陳政豪所述上情,要求其再為詳述後,證人陳政豪則證稱:「(法官問:當天就你跟楊慶郁兩個人都有在西廟的時間內,你有無聽到楊慶郁有講『幹你娘』、『幹』、『有人要處理你,要注意生命』這些話?)沒有印象,已經忘記了,時間太久,我忘記了。(法官問:我剛剛一剛開始就影片裡面的內容問你,影面中的楊慶郁有無講這些話時,你剛才是回答我說你現場有聽到,為什麼現在又告訴我沒有印象、已經忘記了、時間太久了、你不記得,那你在現場聽到什麼?)因為時間有點久,我印象中他有講一些恐嚇的話,可是我不確定他講什麼,我確定的是被告有講恐嚇的話,因為當時他講完之後,我有馬上,應該不是影片的這一段,這兩段影片都不是當時被告講恐嚇的那些話的當下的片段。(法官問:你講他講了恐嚇的話,之後你就怎麼樣?)我有跑到V8那邊去喬V8,可是好像沒錄到吧,因為這兩段好像不是當時候講的那些現場。(法官問:但是你剛剛有講說你有去喬V8的話,那那個V8的片段呢?)後來有去找,可是沒有找到這些片段。(法官問:就我們剛剛看的影片裡面,被告沒有講『幹你娘』、『幹』、『有人要處理你,要注意生命』這些話,依照你剛才講的被告出去也沒有回來,你如果有印象中被告有講恐嚇的話,請問是在什麼時候講的?)之前,在第二段影片之前,應該沒有錄到吧。(法官問:就這一段你所說被告有講恐嚇的話這一段,現在影像裡面你說沒有錄到,你去喬了V8的位置那一段影片後來也不曉得在哪裡,但是你現在又忘記被告具體講的恐嚇的話是什麼?)對。」而稱其僅能記得被告楊慶郁於案發當時曾有恐嚇言語,然其無法確定被告楊慶郁所使用之言詞內容,又附表二所示錄影內容均非被告楊慶郁出言恐嚇之片段,其聽聞被告楊慶郁出言恐嚇後,另曾操作V8欲攝錄該情境,然該V8似乎並未錄到被告楊慶郁出言恐嚇之畫面,且其所稱之V8片段亦已不知所蹤云云。是以,證人陳政豪既全然無從記憶並敘明被告楊慶郁於案發時、地所為恐嚇內容究係為何,且其所稱案發當時由其操作攝錄之V8機器,疑似亦未曾攝得被告楊慶郁出言恐嚇之畫面,且該V8錄影片段早已不知去向,是就證人陳政豪所述被告楊慶郁於案發時、地曾有恐嚇行為一節,除其本身就被告楊慶郁之恐嚇用字未能具體證述之單一證詞外,實別無任何其他積極證據足佐其說,是自無從徒以證人陳政豪所證前情,即為被告楊慶郁不利認定之依據。
五、綜上所述,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尚無足證明被告楊慶郁有何恐嚇危害安全及公然侮辱之犯行,此部分核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揆諸首揭法條、判例要旨及說明,就本件被告楊慶郁被訴上開罪嫌,均應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以昭審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承陶提起公訴暨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7年3月2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小萍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附表一:105年4月19日檢察事務官詢問錄音光碟勘驗內容┌─────────────────────────────┐│【 前略 ,游財登、林盛漢、吳振芳、楊勝傑4人係同時接受檢察││事務官詢問】││檢事官:門是打開的啦齁!那個…信徒都可以任意進出。均…是││這樣嗎?是啦!齁!那個…屙…會議中齁…楊慶郁喔…││有沒有恐嚇游財登?說有人要處理游財登、要游財登注││意生命?游財登你說有嘛!對不對?││游登財:有啊!││檢事官:對,齁││檢事官:吳振芳,有嗎?楊慶郁有沒有做這件事?││吳振芳:有。││檢事官:有。為什麼?是什麼情況下他做這件事?││吳振芳:什麼情況下?會議中?││檢事官:對,他為什麼會…在會議在進行…他為什麼會突然就恐││嚇你們?││吳振芳:他就突然就就就…就是罵人…。││檢事官:他們之前有沒有什麼糾紛啊?不愉快啊!││吳振芳:有的糾紛就是…應該就是西廟的事情。││檢事官:就突然…這樣…這樣對游財登講。他之前沒有任何糾紛││?沒有對廟務有任何歧見嗎?││吳振芳:廟…廟務的歧見是…就是針對廟務有不同的…就是…。││檢事官:對啊!就這樣突然對著他們就說,因為他們之前對廟務││就有歧見了。好,那個林先生,那天在開會,有沒有這││樣子講?││林盛漢:有啊!││檢事官:有!有,那個…有那個什麼…那就是有講啦!意見同吳││?││林盛漢:是。││檢事官:來!楊先生,有嗎?有。那你們那時候怎麼講?...。││【中略】││檢事官:均問喔!那個…當時被告齁…楊慶郁齁…有沒有罵游財││登?「幹你娘、幹」(台語)?有?那你們兩位有沒有││聽到?││林盛漢:聽都有聽到…那麼大聲怎麼會沒聽到…││檢事官:有啦!齁…均答有…他罵很大聲,就罵這樣而已…還有││其他的嗎?││ 楊盛傑 :罵蠻多的,可是我真的不記得了。││檢事官:還有罵別的國罵?││楊盛傑:恩。他飆了很多國罵…││檢事官:他還有罵其他的國罵,但是││吳振芳:一串的…我們也沒有辦法記…││檢事官:一大串,我們也沒辦法記…,就是只記得有「幹你娘」││跟「幹」。││吳振芳:對!│└─────────────────────────────┘附表二:「西廟搜證104.12.05上午10時整」蒐證錄影光碟勘驗結果┌─────────────────────────────┐│【第一部份】FILE0023.MOV檔案,共29秒。││【畫面開始時,可見一紅底白字布條上寫著「西廟第2屆第6次管││理暨監察委員會議」。畫面隨後移至參與會議之成員,有數成年男││人坐在木椅上,均低頭閱覽手上之文件)。除此之外,現場尚有1││位女性及3位警員在現場觀看會議之進行。背景有一男聲(下稱A││男,即游財登)主導會議之開始並且向在場人員說話。】││A男:今天的會議,來跟大家報告,今天開這個會議就是針對我們││國曆12月19日,農曆11月初9的這個一年一度的信徒大會,││而這個縣政府要求我們召開這個會議,我們現在就開始。好││,我們就直接進行…。││││【第二部份】FILE0024.MOV檔案,共1分37秒。││【畫面中有一身穿格子襯衫,深色長褲的男子(下稱B男,即楊慶││郁),與A男對話,在場其他人皆靜默無語。】││B男:工作你有叫人標嗎?你有公告嗎?那你自己是主委,自己要││花多少錢,那廟一個月拿15萬來顧一個老女人,這不是委員││會的收入嗎?管委會在洗錢?這樣還要開會嗎?對吧?││【B男說完,隨即起身,面對A男繼續與A男對話】。││A男:沒關係啦!你有意見你就說沒關係…。││B男:我有意見…你們那麼多人舉手就通過了,有意見?你去年不││是說一年?現在民國幾年了?││A男:去年是簽到12月初4啊!││B男:你們家死人啊?去年就12月,今天是幾時?││A男:不是啦!是簽到4月份啦!││B男:我跟你說,身體保重…我沒騙你。││【隨後,B男往屋外走,邊走邊回頭和A男對話。】││A男:那沒關係啦!身體保重,你也可以...(談話內容無法辨││識)。││B男:再這樣吃…再這樣吃吃…就去裡面吃了,││A男:呵呵呵…。││B男:要注意我沒騙你…。││A男:好我們繼續開會。喔!││【B男走出屋外後又再返回,站在門邊與A男對話。】││B男:我跟你說你再繼續這樣洗錢…你會挫賽…我沒騙你…如果有││人去報告你可能也要進去關…。││A男:好啦!沒關係啦!││B男:哪有倘好讓你當主任委員…。││A男:好啦!好啦!││【B男持續與A男對話。】││B男:我沒有騙你…我不是在恐嚇你…我是說公道話…。││A男:不會啦!││B男:你要做到公道││A男:我怎麼會洗錢?││B男:不要說錢在你那邊你想怎樣用就怎樣用…。││A男:不會啦!││B男:太過份!事情都不用開會通過的,要做什麼你都自己發落,││真鴨霸!信徒都是你招,我招的人給你你都沒有用半個,大││家當然都舉手通過…。││【B男語畢,隨即轉身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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