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字第116號聲請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何瑞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宏達興工程企業有限公司間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未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
書記官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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