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9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9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更定累犯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95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學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自由案件(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099號),於判決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聲請更定其刑(104年度執聲字第21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學鈺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案件,經鈞院以98年度壢簡字第2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98年5月20日執行完畢,嗣其於刑滿後五年內之99年2月1日又犯妨害自由罪,經鈞院以100年度訴字第109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確定在案,合於累犯之要件,爰依刑法第48條、第47條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更定其刑等語。
二、按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前條之規定更定其刑。但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發覺者,不在此限。刑法第47條第1項、第48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壢簡字第2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98年5月20日執行完畢;復於前開案件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之99年2月1日,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妨害自由罪,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109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受刑人於上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確為累犯,惟受刑人前妨害自由案件之刑期自
101年8月11日起算,於同年11月10日執行完畢,有前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電子檔紀錄在卷可稽。而本件聲請時間為104年9月18日,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9月17日桃檢 兆辛 104執聲2152字第082205號函其上本院收文戳記及所附累犯更定其刑聲請書可佐,是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099號確定判決於本件聲請更定其刑時既已執行完畢,縱被告另於101年11月10日起接續執行他案,現正執行中,惟此尚不影響上開確定判決已執行完畢之認定,依上開規定,自不得再依刑法第48條前段所定更定其刑,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25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何宇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書記官陳美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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