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6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636號原告 蔡慧蘭 被告 曾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05年3月2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05年3月9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3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7日
書記官賴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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