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60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6041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陳政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玖仟玖佰捌拾玖元,及其中柒萬伍仟壹佰壹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伍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8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