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交字第84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2年度交字第841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旭騰 (原名 陳智暄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間因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民國113年6月18日本院112年度交字第841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本件應徵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9日
法官顏珮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9日
書記官洪儀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