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7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7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74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謝來金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賭博案件(100年度速偵字第170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年度執聲沒字第3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速偵字第1708號被告黃謝來金賭博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101年4月7日期滿。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供其賭博所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黃謝來金因賭博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0年3月23日以100年度速偵字第1708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於同年4月8日以100年度上職議字第4186號處分書駁回再議而確定,嗣已於101年4月7日期滿乙節,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處分書、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按,而該案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時供認在卷,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保字第2581號扣押物品清單各
1紙在卷可稽,故聲請人聲請單獨將上開物品沒收,經核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26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蔡慧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建華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備註│├──┼───────┼───┼───────────┤│1│六合彩簽單│柒張│黏附在偵卷第11至17頁│├──┼───────┼───┼───────────┤│2│香港六合彩手冊│壹本│100年度保字第2581號│├──┼───────┼───┼───────────┤│3│電子計算機│壹台│100年度保字第2581號│├──┼───────┼───┼───────────┤│4│錄音機(含錄音│壹台│100年度保字第2581號│││帶壹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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