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46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清償債務等聲請再審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460號聲請人 詹益浪 上列聲請人因與 林玲姬 等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本院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752號),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本件聲請人對本院109年度台聲字第752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以無資力為由聲請訴訟救助。惟其所提新北市社會福利資格證明,不足以釋明其已缺乏經濟信用致無資力支付聲請再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依上說明,此部分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又聲請人對本院上開前訴訟程序其毋庸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自毋庸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其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亦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24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重瑜
法官梁玉芬法官周舒雁法官黃書苑法官陳麗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3月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