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18號

原告 賴彰州

訴訟代理人 洪家駿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詹逸于全航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8,17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3年2月1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嘉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15日

書記官林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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