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9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9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952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 汪怡瑋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萬6,
0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扣除前繳之500元外,尚應補繳5,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姚葦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
書記官呂欣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