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審附民字第7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附民字第751號原告 郭正剛 被告 魏正傑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7年度審易字第246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原告郭正剛於本院107年度審易字第2464號被告魏正傑被訴詐欺案件審理時,對於被告魏正傑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其內容係屬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3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蕭世昌
法官馮浩庭法官簡方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潘瑜甄中華民國108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