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70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7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170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長賜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7293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之旨,並聽取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劉長賜參與犯罪組織,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劉長賜(易信通訊軟體之暱稱為「昆」)於民國108年6月12日,在雲林縣斗南鎮之媽祖廟旁,經友人「建智」之邀約,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秋」、「小刀」、「嬌滴滴」及「K」等成年人所屬詐欺集團,負責持金融卡前往自動櫃員機測試卡片餘額及能否正常使用即俗稱「洗車」之工作,以供詐騙集團成功騙得被害人後,以該等帳戶收受被害人匯入之金錢並即時提領之用,約定之報酬為每測試1張金融卡可獲新臺幣(下同)2000元之代價,而自斯時起,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參與該3人以上,以實施上開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結構性組織之詐欺集團,渠等分工方式為由該詐欺集團成員「秋」擔任指揮者,透過易信通訊軟體下令、聯絡組織成員,並指示劉長賜前往指定地點收取金融卡後,針對該帳戶進行測試及更改金融卡密碼之工作。嗣劉長賜即依指揮者「秋」之指示,於108年6月12日,在臺中市某處收受1張金融卡;另於108年6月13日晚間7時許,在臺中市○○區○○路與逢甲路交岔路口之麥當勞前,收受7張,而共計收受8張來源不明、如附表編號2至9所示之金融卡後,於同日晚間7時22分許,前往臺中市○○區○○路○號「萊爾富臺中逢甲店」自動櫃員機,將上開金融卡插入自動櫃員機而執行「小額愛心捐款」及「更改密碼」之動作,以測試該等金融卡能否使用以回報予詐騙集團上游,而以上開方式持續在臺中市參與犯罪組織而執行犯罪組織之命令。經警於巡邏時發現其行跡可疑,乃前往盤查並將其當場逮捕,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前揭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情事,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規定,裁定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且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及第159條第2項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偵卷第27至37頁、第143至146頁;本院卷第41至43頁、第47至53頁),並有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7紙、查緝車手扣得手機電話「通訊軟體紀錄」資料表、通聯紀錄表、「通話紀錄」資料表、被告持用之手機通聯紀錄翻拍照片5張、提款卡及餘額查詢明細表之翻拍照片8張、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4張、通訊軟體「易信」群組對話紀錄截圖翻拍照片57張(見偵卷第23至24頁、第45至53頁、第59至61頁、第71至77頁、第63至69頁、第95至125頁)等資料在卷可稽及如附表所示之物扣案可證,足認被告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按所稱犯罪組織,指三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五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前項有結構性組織,指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不以具有名稱、規約、儀式、固定處所、成員持續參與或分工明確為必要,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除被告外,於通訊軟體易信群組尚有暱稱「秋」、「小刀」、「嬌滴滴」及「K」等人,與被告聯絡、指示、收受金融卡、更改密碼等事宜,則被告所參與之詐騙組織犯罪之成員至少有3人以上,應為被告所知悉,足見被告對於所加入之詐欺集團係屬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乙節具有認識,被告所參與之詐欺集團顯係該當前開犯罪組織之定義。是核被告所為,係犯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
(二)被告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上開參與犯罪組織犯行,是其所犯此部分犯行應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年,不思依循正途獲取穩定經濟收入,竟貪圖不法利益,參與詐欺集團犯罪組織,負責該組織成員交付之金融卡以測試帳戶功能及更改密碼,法治觀念有嚴重偏差,助長詐騙歪風,所為誠屬不當,兼衡被告係受該詐騙集團之指示,負責試卡,並非上開詐欺犯行之核心成員,較諸負責策畫、籌組詐騙集團或直接對被害人施用詐術之成員,參與程度顯輕重有別,併審酌參與程度、實際獲取利益,前無犯罪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考,及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自 陳學歷 為高中畢業,曾從事過飲料店工作,目前待業,家中尚有父母需扶養等一切情狀(見本院卷第52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折算標準。
(四)按犯發起、主持、操縱、指揮、參與犯罪組織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3年,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3項定有明文。被告因參與犯罪組織,而涉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l項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已如前述,是就被告所犯參與犯罪組織部分,自應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諭知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
四、沒收部分又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前項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用以與詐欺犯罪組織成員聯繫之用;附表編號2至9所示之物,係本案詐欺犯罪組織所有,並交付被告用以測試帳戶功能及變更密碼之用,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偵卷第34頁),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沒收。至其餘扣案物品,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行有關,爰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第3項、第8條第1項後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佳業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文亮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李婉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薇葶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具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之身分,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一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三年。
前項之強制工作,準用刑法第九十條第二項但書、第三項及第九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五項之行為,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者,亦同。
第五項、第七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1│IPHONE廠牌手機(插置使用門號│1支│││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2│中國信託銀行金融卡│1張│││(卡號:000-000000000000)││├──┼───────────────┼───┤│3│中國信託銀行金融卡│1張│││(卡號:000-000000000000)││├──┼───────────────┼───┤│4│中華郵政金融卡│1張│││(卡號:000-00000000000000)││├──┼───────────────┼───┤│5│國泰世華銀行金融卡│1張│││(卡號:000-000000000000)││││(起訴書附表誤載為000-00000000││││744745)││├──┼───────────────┼───┤│6│中華郵政儲金金融卡│1張│││(卡號:000-00000000000000)││├──┼───────────────┼───┤│7│玉山銀行金融卡│1張│││(卡號:000-0000***318391)││││【星號部分數字不詳】││││(起訴書附表誤載為000-0000**││││*318391)││├──┼───────────────┼───┤│8│元大銀行金融卡│1張│││(卡號:000-00000000000000)││├──┼───────────────┼───┤│9│中華郵政儲金金融卡│1張│││(卡號:00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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