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8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義明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義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義明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於民國107年6月2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年1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係假釋後更定其刑,經法務部矯正署重新審核結果,仍認符合假釋要件,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10年1月6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09019953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卷證,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怡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曉謙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