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上易字第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上易字第501號上訴人 邱國慶 視同上訴人 邱祥裕
黃邱月雲
邱豊祐
邱慶祥
邱瓊慧 被上訴人 王壬福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本院108年度上易字第501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並依同法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同法第481條規定,於第三審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上訴人邱國慶收受本院108年度上易字第501號判決後,於民國108年12月11日具狀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8萬2581元,亦未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同年12月17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已於同年12月23日送達上訴人,此有其民事聲明上訴狀、本院裁定及送達回證可稽(見本院卷第269頁、第275至277頁),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足憑(見本院卷第281至289頁)。是本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陳邦豪
法官胡宏文法官胡芷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
書記官莊智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