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小字第302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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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小字第3027號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吳子賢
被告 高文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陸仟叁佰陸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楊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