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7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734號債權人 蘇駿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楊永川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查報各筆借款利息起算日為何日(依民法規定,債務之給
付無確定期限者,債權人得請求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計算之遲延利息)。
㈡查報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利息之依據(民國106年12月18日借款11萬部分,借據並無約定利息)。
㈢請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