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16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16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1647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代理人 江俊億 債務人 程莉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伍佰捌拾壹萬參仟肆佰柒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伍佰柒拾伍萬伍仟玖佰壹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日起,其逾期九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加計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㈡新臺幣壹佰玖拾參萬柒仟捌佰壹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佰玖拾壹萬捌仟陸佰參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日起,其逾期九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加計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家合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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