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附民字第10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附民字第1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字第106號原告 周依萱 被告 黃義隆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4年度上易字第534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求為判決,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30萬元。其事實上陳述略稱,被告對原告所犯刑法第341條第1項之準詐欺取財罪嫌,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原告因精神創傷、支出醫療費用,爰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並援用刑事訴訟之證據。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案件,業經原審判決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洪曉能
法官劉榮服法官楊真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詹錫朋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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