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6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635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00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3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修正刑法第50條有關數罪併罰之規定,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公布,並自102年1月25日起施行;又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144號解釋: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罰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而修正後刑法第50條則規定,數罪併罰案件,有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時,不得互為併合處罰(即不得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需由受刑人自行決定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受刑人若有請求時則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法院再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之;反之受刑人若未為請求則檢察官不得依職權逕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故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數罪併罰案件,如宣告刑中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時,除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檢察官尚不得依職權逕向法院為聲請。足見修正後之規定,使受刑人得以選擇獲取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利益,或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而取得限制加重刑罰之利益,整體觀察,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
三、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59年台抗字第367號判例參照);而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
又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而聲請定應執行刑之裁定,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是個案之裁量判斷,除非有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平等諸原則之裁量權濫用情形,即不得任意指其為違法。又法院所定應執行刑,倘未踰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性界限,且為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之理念,適用「限制加重原則」之量刑原理,給予適度之刑罰折扣,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即與所適用法規目的之內部性界限無違,此為最高法院100年度臺抗字第440號裁定揭示定應執行刑輕重之審查原則,甚為明確。
四、再按刑事判決關於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之規定,刑法第41條固有明文,惟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參照)。
五、經查:
㈠、本件部分犯罪時間係102年1月25日之前,惟聲請定執行刑係於前揭刑法第50條修正生效之後,聲請人聲請本院就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依前揭說明,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已如前述。
㈡、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7、編號19至37所示之罪,均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附表編號18、38、39所示之罪雖為得易科罰金之罪,惟受刑人業已向檢察官請求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訊問筆錄一份在卷可按(見102年度執聲字第380號卷第2頁),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合於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應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㈢、本院審酌受刑人犯罪之密度,對於社會風氣、秩序及國民健康之危害顯非輕微,所犯附表編號1至18及編號31至37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237號就主刑部分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又因本院上開判決就附表編號31至37所示之罪部分誤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經檢察官提起上訴,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因而撤銷此附表編號31至37部分之罪刑,進而就附表編號31至37所示之罪原宣告刑,均各減2月而諭知如附表編號31至37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另附表編號19至30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33號就主刑部分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且附表編號38、39所示之罪亦經本院以102年度易字第228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等情,爰定其主刑部分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㈣、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參照)。是依上開說明,本件附表編號18、38、39所示之罪,因與其餘不得易科之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自亦無庸為易科罰金之記載,併予說明。
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李水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書記官林香君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3年7月│├────────┼──────────┼──────────┼──────────┤││101年5月8日上午6時9│101年6月7日中午後某│101年6月15日晚上8時││犯罪日期│分許│時許│12分許│├────────┼──────────┼──────────┼──────────┤│偵查(自訴)機關│花蓮地檢101年度偵字│花蓮地檢101年度偵字│花蓮地檢101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3457號等│第3457號等│第3457號等│├───┬────┼──────────┼──────────┼──────────┤││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237號│101年度訴字第237號│101年度訴字第23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01.21│102.01.21│102.01.21│├───┼────┼──────────┼──────────┼──────────┤││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237號│101年度訴字第237號│101年度訴字第237號││判決├────┼──────────┼──────────┼──────────┤││判決│102.02.18│102.02.18│102.02.18│││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花蓮地檢102年度執字│花蓮地檢102年度執字│花蓮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644號│第1644號│第1644號│└────────┴──────────┴──────────┴──────────┘┌────────┬──────────┬──────────┬──────────┐│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3年7月│├────────┼──────────┼──────────┼──────────┤││101年6月16日凌晨1時│101年6月17日上午11時│101年6月18日晚上7時││犯罪日期│28分許│21分許│57分許│├────────┼──────────┼──────────┼──────────┤│偵查(自訴)機關│花蓮地檢101年度偵字│花蓮地檢101年度偵字│花蓮地檢101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3457號等│第3457號等│第3457號等│├───┬────┼──────────┼──────────┼──────────┤││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237號│101年度訴字第237號│101年度訴字第23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01.21│102.01.21│102.01.21│├───┼────┼──────────┼──────────┼──────────┤││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237號│101年度訴字第237號│101年度訴字第237號││判決├────┼──────────┼──────────┼──────────┤││判決│102.02.18│102.02.18│102.02.18│││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花蓮地檢102年度執字│花蓮地檢102年度執字│花蓮地檢102年度執字││備註│第1644號│第1644號│第1644號│└────────┴──────────┴──────────┴──────────┘┌────────┬──────────┬──────────┬──────────┐│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3年7月│├────────┼──────────┼──────────┼──────────┤││101年6月21日晚上8時│101年6月22日晚上7時│101年6月23日晚上9時││犯罪日期│1分許│27分許│51分許│├────────┼──────────┼──────────┼──────────┤│偵查(自訴)機關│花蓮地檢101年度偵字│花蓮地檢101年度偵字│花蓮地檢101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3457號等│第3457號等│第3457號等│├───┬────┼──────────┼──────────┼──────────┤││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237號│101年度訴字第237號│101年度訴字第23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01.21│102.01.21│102.01.21│├───┼────┼──────────┼──────────┼──────────┤││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237號│101年度訴字第237號│101年度訴字第237號││判決├────┼──────────┼──────────┼──────────┤││判決│102.02.18│102.02.18│102.02.18│││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花蓮地檢102年度執字│花蓮地檢102年度執字│花蓮地檢102年度執字││備註│第1644號│第1644號│第1644號│└────────┴──────────┴──────────┴──────────┘┌────────┬──────────┬──────────┬──────────┐│編號│10│11│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3年7月│├────────┼──────────┼──────────┼──────────┤││101年6月25日凌晨2時│101年6月28日下午4時│101年6月29日晚上某時││犯罪日期│47分許│59分許│許│├────────┼──────────┼──────────┼──────────┤│偵查(自訴)機關│花蓮地檢101年度偵字│花蓮地檢101年度偵字│花蓮地檢101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3457號等│第3457號等│第3457號等│├───┬────┼──────────┼──────────┼──────────┤││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237號│101年度訴字第237號│101年度訴字第23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01.21│102.01.21│102.01.21│├───┼────┼──────────┼──────────┼──────────┤││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237號│101年度訴字第237號│101年度訴字第237號││判決├────┼──────────┼──────────┼──────────┤││判決│102.02.18│102.02.18│102.02.18│││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花蓮地檢102年度執字│花蓮地檢102年度執字│花蓮地檢102年度執字││備註│第1644號│第1644號│第1644號│└────────┴──────────┴──────────┴──────────┘┌────────┬──────────┬──────────┬──────────┐│編號│13│14│1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3年7月│├────────┼──────────┼──────────┼──────────┤││101年7月2日晚上6時48│101年7月28日晚上11時│101年7月29日凌晨某時││犯罪日期│分許│35分前某時許│許│├────────┼──────────┼──────────┼──────────┤│偵查(自訴)機關│花蓮地檢101年度偵字│花蓮地檢101年度偵字│花蓮地檢101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3457號等│第3457號等│第3457號等│├───┬────┼──────────┼──────────┼──────────┤││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237號│101年度訴字第237號│101年度訴字第23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01.21│102.01.21│102.01.21│├───┼────┼──────────┼──────────┼──────────┤││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237號│101年度訴字第237號│101年度訴字第237號││判決├────┼──────────┼──────────┼──────────┤││判決│102.02.18│102.02.18│102.02.18│││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花蓮地檢102年度執字│花蓮地檢102年度執字│花蓮地檢102年度執字││備註│第1644號│第1644號│第1644號│└────────┴──────────┴──────────┴──────────┘┌────────┬──────────┬──────────┬──────────┐│編號│16│17│18│├────────┼──────────┼──────────┼──────────┤│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4月│├────────┼──────────┼──────────┼──────────┤││101年5月3日上午6時16│101年5月14日上午7時│101年5月7日下午2時19││犯罪日期│分許│24分許│分許│├────────┼──────────┼──────────┼──────────┤│偵查(自訴)機關│花蓮地檢101年度偵字│花蓮地檢101年度偵字│花蓮地檢101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3457號等│第3457號等│第3457號等│├───┬────┼──────────┼──────────┼──────────┤││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237號│101年度訴字第237號│101年度訴字第23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01.21│102.01.21│102.01.21│├───┼────┼──────────┼──────────┼──────────┤││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237號│101年度訴字第237號│101年度訴字第237號││判決├────┼──────────┼──────────┼──────────┤││判決│102.02.18│102.02.18│102.02.18│││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是││罰金之案件││││├────────┼──────────┼──────────┼──────────┤││花蓮地檢102年度執字│花蓮地檢102年度執字│花蓮地檢102年度執字││備註│第1644號│第1644號│第1644號│└────────┴──────────┴──────────┴──────────┘┌────────┬──────────┬──────────┬──────────┐│編號│19│20│21│├────────┼──────────┼──────────┼──────────┤│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7月│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1年8月│├────────┼──────────┼──────────┼──────────┤││101年6月29日凌晨0時8│101年7月23日晚間9時│101年7月26日凌晨某時││犯罪日期│分13秒至0時17分43秒│6分42秒後之深夜某時││││許間│許││├────────┼──────────┼──────────┼──────────┤│偵查(自訴)機關│花蓮地檢101年度偵字│花蓮地檢101年度偵字│花蓮地檢101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4762號等│第4762號等│第4762號等│├───┬────┼──────────┼──────────┼──────────┤││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訴字第33號│102年度訴字第33號│102年度訴字第3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07.04│102.07.04│102.07.04│├───┼────┼──────────┼──────────┼──────────┤││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訴字第33號│102年度訴字第33號│102年度訴字第33號││判決├────┼──────────┼──────────┼──────────┤││判決│102.07.29│102.07.29│102.07.29│││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花蓮地檢102年度執字│花蓮地檢102年度執字│花蓮地檢102年度執字││備註│第1310號│第1310號│第1310號│└────────┴──────────┴──────────┴──────────┘┌────────┬──────────┬──────────┬──────────┐│編號│22│23│2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7月│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1年10月│├────────┼──────────┼──────────┼──────────┤││101年7月26日上午9時│101年8月1日晚間7時47│101年6月16日凌晨1時││犯罪日期│21分49秒許後未幾│分21秒許後未幾│33分54秒許後未幾│├────────┼──────────┼──────────┼──────────┤│偵查(自訴)機關│花蓮地檢101年度偵字│花蓮地檢101年度偵字│花蓮地檢101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4762號等│第4762號等│第4762號等│├───┬────┼──────────┼──────────┼──────────┤││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訴字第33號│102年度訴字第33號│102年度訴字第3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07.04│102.07.04│102.07.04│├───┼────┼──────────┼──────────┼──────────┤││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訴字第33號│102年度訴字第33號│102年度訴字第33號││判決├────┼──────────┼──────────┼──────────┤││判決│102.07.29│102.07.29│102.07.29│││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花蓮地檢102年度執字│花蓮地檢102年度執字│花蓮地檢102年度執字││備註│第1310號│第1310號│第1310號│└────────┴──────────┴──────────┴──────────┘┌────────┬──────────┬──────────┬──────────┐│編號│25│26│27│├────────┼──────────┼──────────┼──────────┤│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1年10月│├────────┼──────────┼──────────┼──────────┤││101年6月16日上午7時│101年6月20日晚間8時│101年6月26日上午6時││犯罪日期│37分40秒許後未幾│39分7秒許後未幾│22分34秒許後未幾│├────────┼──────────┼──────────┼──────────┤│偵查(自訴)機關│花蓮地檢101年度偵字│花蓮地檢101年度偵字│花蓮地檢101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4762號等│第4762號等│第4762號等│├───┬────┼──────────┼──────────┼──────────┤││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訴字第33號│102年度訴字第33號│102年度訴字第3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07.04│102.07.04│102.07.04│├───┼────┼──────────┼──────────┼──────────┤││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訴字第33號│102年度訴字第33號│102年度訴字第33號││判決├────┼──────────┼──────────┼──────────┤││判決│102.07.29│102.07.29│102.07.29│││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花蓮地檢102年度執字│花蓮地檢102年度執字│花蓮地檢102年度執字││備註│第1310號│第1310號│第1310號│└────────┴──────────┴──────────┴──────────┘┌────────┬──────────┬──────────┬──────────┐│編號│28│29│30│├────────┼──────────┼──────────┼──────────┤│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2月│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7月│├────────┼──────────┼──────────┼──────────┤││101年6月30日晚間11時│101年7月4日晚間7時40│101年7月28日下午1時││犯罪日期│9分18秒許後未幾│分46秒許後未幾│31分54秒許後未幾│├────────┼──────────┼──────────┼──────────┤│偵查(自訴)機關│花蓮地檢101年度偵字│花蓮地檢101年度偵字│花蓮地檢101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4762號等│第4762號等│第4762號等│├───┬────┼──────────┼──────────┼──────────┤││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訴字第33號│102年度訴字第33號│102年度訴字第3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07.04│102.07.04│102.07.04│├───┼────┼──────────┼──────────┼──────────┤││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訴字第33號│102年度訴字第33號│102年度訴字第33號││判決├────┼──────────┼──────────┼──────────┤││判決│102.07.29│102.07.29│102.07.29│││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花蓮地檢102年度執字│花蓮地檢102年度執字│花蓮地檢102年度執字││備註│第1310號│第1310號│第1310號│└────────┴──────────┴──────────┴──────────┘┌────────┬──────────┬──────────┬──────────┐│編號│31│32│3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8月│├────────┼──────────┼──────────┼──────────┤││101年6月14日下午4時│101年5月9日晚上10時│101年5月11日中午11時││犯罪日期│48分許│38分許│52分許│├────────┼──────────┼──────────┼──────────┤│偵查(自訴)機關│花蓮地檢101年度偵字│花蓮地檢101年度偵字│花蓮地檢101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3457號等│第3457號等│第3457號等│├───┬────┼──────────┼──────────┼──────────┤││法院│花蓮高分院│花蓮高分院│花蓮高分院││最後├────┼──────────┼──────────┼──────────┤││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38號│102年度上訴字第38號│102年度上訴字第3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07.30│102.07.30│102.07.30│├───┼────┼──────────┼──────────┼──────────┤││法院│花蓮高分院│花蓮高分院│花蓮高分院││確定├────┼──────────┼──────────┼──────────┤││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38號│102年度上訴字第38號│102年度上訴字第38號││判決├────┼──────────┼──────────┼──────────┤││判決│102.09.02│102.09.02│102.09.02│││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花蓮地檢102年度執字│花蓮地檢102年度執字│花蓮地檢102年度執字││備註│第1603號│第1603號│第1603號│└────────┴──────────┴──────────┴──────────┘┌────────┬──────────┬──────────┬──────────┐│編號│34│35│3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9月│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8月│├────────┼──────────┼──────────┼──────────┤││101年5月12日晚上8時│101年5月13日下午3時│101年6月27日晚上9時││犯罪日期│14分許│34分許│7分許│├────────┼──────────┼──────────┼──────────┤│偵查(自訴)機關│花蓮地檢101年度偵字│花蓮地檢101年度偵字│花蓮地檢101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3457號等│第3457號等│第3457號等│├───┬────┼──────────┼──────────┼──────────┤││法院│花蓮高分院│花蓮高分院│花蓮高分院││最後├────┼──────────┼──────────┼──────────┤││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38號│102年度上訴字第38號│102年度上訴字第3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07.30│102.07.30│102.07.30│├───┼────┼──────────┼──────────┼──────────┤││法院│花蓮高分院│花蓮高分院│花蓮高分院││確定├────┼──────────┼──────────┼──────────┤││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38號│102年度上訴字第38號│102年度上訴字第38號││判決├────┼──────────┼──────────┼──────────┤││判決│102.09.02│102.09.02│102.09.02│││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花蓮地檢102年度執字│花蓮地檢102年度執字│花蓮地檢102年度執字││備註│第1603號│第1603號│第1603號│└────────┴──────────┴──────────┴──────────┘┌────────┬──────────┬──────────┬──────────┐│編號│37│38│3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101年6月29日晚上8時│101年5月間│101年5月14日凌晨││犯罪日期│35分許│││├────────┼──────────┼──────────┼──────────┤│偵查(自訴)機關│花蓮地檢101年度偵字│花蓮地檢101年度偵字│花蓮地檢101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3457號等│第1267號│第1267號│├───┬────┼──────────┼──────────┼──────────┤││法院│花蓮高分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38號│102年度易字第228號│102年度易字第22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07.30│102.08.23│102.08.23│├───┼────┼──────────┼──────────┼──────────┤││法院│花蓮高分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38號│102年度易字第228號│102年度易字第228號││判決├────┼──────────┼──────────┼──────────┤││判決│102.09.02│102.09.16│102.09.16│││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是│是││罰金之案件││││├────────┼──────────┼──────────┼──────────┤││花蓮地檢102年度執字│花蓮地檢102年度執字│花蓮地檢102年度執字││備註│第1603號│第1653號│第165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