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4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4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41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朱金樹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讚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玖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2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