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63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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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6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36351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祥億 即 林坤隆 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正債務人林祥億為被繼承人林坤隆之遺產管理人民事裁定影本。
㈡確認訴之聲明是否有誤?應為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林坤
隆之遺產範圍內向債務人清償債務,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12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世鵬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