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勞補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勞保補償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103號原告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明州
一、上列原告因返還勞保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瑞德 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
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3,7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48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9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
書記官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