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15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婉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2日
書記官利冠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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