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58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5896號聲請人 林明德 相對人 廖蔡玉霞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為拒絕證書。詎於民國105年7月24日提示後,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7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聲請人提出如附表編號6、9、10、11、14、16、17所示之本票,其所記載之到期日在發票日之前,應視為未記載,依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之規定,視為見票即付,自應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職是,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8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105年度司票字第5896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號││(新臺幣)││(提示日)││├─┼───────────┼───────────┼───────────┼───────────┼────────┤│1│104年4月27日│6,000,000元│104年7月14日│105年7月24日│TH0000000│├─┼───────────┼───────────┼───────────┼───────────┼────────┤│2│104年7月12日│96,000元│105年1月13日│105年7月24日│TH0000000│├─┼───────────┼───────────┼───────────┼───────────┼────────┤│3│104年7月12日│9,200元│105年1月13日│105年7月24日│TH0000000│├─┼───────────┼───────────┼───────────┼───────────┼────────┤│4│104年8月17日│96,000元│105年2月13日│105年7月24日│TH0000000│├─┼───────────┼───────────┼───────────┼───────────┼────────┤│5│104年8月17日│9,200元│104年8月17日│105年7月24日│TH0000000│├─┼───────────┼───────────┼───────────┼───────────┼────────┤│6│104年9月15日│96,000元│視為未記載│105年7月24日│TH0000000│├─┼───────────┼───────────┼───────────┼───────────┼────────┤│7│104年10月15日│96,000元│104年10月15日│105年7月24日│TH0000000│├─┼───────────┼───────────┼───────────┼───────────┼────────┤│8│104年11月14日│96,000元│104年11月14日│105年7月24日│TH0000000│├─┼───────────┼───────────┼───────────┼───────────┼────────┤│9│105年2月1日│96,000元│視為未記載│105年7月24日│TH0000000│├─┼───────────┼───────────┼───────────┼───────────┼────────┤│10│105年2月1日│96,000元│視為未記載│105年7月24日│TH0000000│├─┼───────────┼───────────┼───────────┼───────────┼────────┤│11│105年2月29日│96,000元│視為未記載│105年7月24日│TH0000000│├─┼───────────┼───────────┼───────────┼───────────┼────────┤│12│105年2月29日│96,000元│105年3月14日│105年7月24日│TH0000000│├─┼───────────┼───────────┼───────────┼───────────┼────────┤│13│105年2月29日│70,427元│105年3月14日│105年7月24日│CH0000000│├─┼───────────┼───────────┼───────────┼───────────┼────────┤│14│105年4月21日│96,000元│視為未記載│105年7月24日│CH0000000│├─┼───────────┼───────────┼───────────┼───────────┼────────┤│15│105年4月21日│96,000元│105年5月14日│105年7月24日│CH0000000│├─┼───────────┼───────────┼───────────┼───────────┼────────┤│16│105年4月21日│35,367元│視為未記載│105年7月24日│CH0000000│├─┼───────────┼───────────┼───────────┼───────────┼────────┤│17│105年7月24日│116,124元│視為未記載│105年7月24日│CH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