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司裁全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假扣押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裁全字第308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理人 胡偉恭 債務人 姜祖芳 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以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元或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債票,為債務人供擔保後,得對債務人之財產在新臺幣伍拾貳萬柒仟陸佰壹拾參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債務人如為債權人供擔保金新臺幣伍拾貳萬柒仟陸佰壹拾參元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就金錢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又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強制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主張債務人姜祖芳於民國(下同)110年10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800,000元,借款期間自110年10月14日起至115年10月14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然債務人僅繳納至112年7月14日,即未依約履行,尚積欠本金527,613元、利息、違約金等未清償。其債權人對債務人姜祖芳所主張之借款請求權計金額527,613元,依其提出之貸款契約、增補條款約定書、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申請單等影本可認為有相當之釋明。至於債權人主張之假扣押原因,亦提出催告函、中華郵政掛號收件回執等影本及債務人住處照片等資料以為釋明,本院雖認其釋明尚有不足,惟債權人既陳明願供擔保,應認足補其釋明之不足。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2項、第52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智閔附註:
一、債權人收受本裁定正本後已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不扣除在途之期間)。
二、債權人依本裁定辦理提存後,應另行具狀並預繳執行費用,聲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