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55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55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55398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代理人 劉明杰 債務人 王昶仁 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林美櫻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王昶仁等之薪資債權並查詢最新投保資料,經查,債務人二人最新投保單位所在地在分別於高雄市新興區及臺南市。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1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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