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6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6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67號聲請人冠仁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進源 訴訟代理人 鍾雅雯 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之支票,前經本院以10
9年度司催字第2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於民國109年4月10日黏貼於本院之公告處,並於同年月17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並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6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在案,所定支票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9年10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奕榔【附表】┌───────────────────────────────────────────────────────────┐│支票附表:109年度除字第6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冠仁環保科技有限公│台灣銀行苗栗分行│民國109年3月31日│12,021元│AQ0000000│受款人 李隆華 │││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江秋靜中華民國109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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