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0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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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0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061號原告 阮紅絨 訴訟代理人 黃昱中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魏才育 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妃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5日
書記官林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