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4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486號原告 王紫彤 被告 張鋒仁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38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江彥儀
法官吳金玫法官呂超群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許丞儀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