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1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15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73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2、3、4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
1、2、3、4所載,與附表編號5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2年夏季至94年3月27日間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妨害自由、偽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3、4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5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2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高英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司立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