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背信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31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背信等案件,本院於97年1月1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標題欄內「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之「簡易」二字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標題欄內「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之「簡易」二字係贅載,應予刪除。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1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美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4月14日
書記官吳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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