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延長羈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12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等案件,聲請延長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另案犯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依法執行羈押,茲因該案辯論終結近日即將宣判,且該案羈押期限將於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到期,惟被告所犯恐嚇取財、妨害自由案件,尚在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中,另被告前於九十六年八月十五日甫經該署以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三四0四號恐嚇案件起訴,且其自八十四年起有多次妨害自由前科,有反覆實施同種犯罪之虞,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三款、第八款之規定,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故聲請裁定被告羈押二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因違反性騷擾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於九十六年十月十五日以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二一三六號判決有罪在案,被告不服本院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已於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五日連人帶卷檢送高院審理,被告並由高院裁定繼續羈押(現已釋放),有本院前開判決、公務電話紀錄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稽,是被告已非本股羈押之人犯,本股亦無准許延長羈押之權限,故聲請人之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游士珺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素霜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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