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7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7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779號上訴人 史偉民
一、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俞懿嫻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2年4月21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779號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其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復未繳納上訴裁判費。如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其敗訴部分係全部不服,則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51,500元(計算式:501,500元-50,000元=451,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7,440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上所述完整之上訴聲明,另按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上訴聲明及繳納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文爵
法官許惠瑜法官陳昱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
書記官張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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