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154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蕭均年 相對人 江珮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江珮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
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墊款、透支、票據、信用卡消費款、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設定新臺幣(下同)①1,800萬元②440萬元③9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①132年6月25日②139年11月8日③140年2月22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江珮玲於102年7月1日起陸續向聲請人借款①1,500萬
元②200萬元③186萬元④366萬元⑤750萬元⑥150萬元,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24,888,626元及其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特約事項、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貸款契約書(借據)、個人借貸綜合約定書、帳務主檔資料、催告書等影本資料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表:
編號土地坐落地目面積權利範圍市鄉鎮市區段 小段 地號平方公尺1臺中北屯區軍和段107294.0610000分之12432臺中北屯區軍和段107-2125.97全部3臺中北屯區軍和段107-745.2810000分之1243編號建號基地坐落--------------門牌號碼建築式樣主要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1703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機械室、停車空間、住宅、水塔、鋼筋混凝土造、4層1層:83.102層:80.383層:71.604層:45.31地下1層:47.14突出物1層:15.15合計:342.68陽台:32.99雨遮:7.93全部臺中市○○區○道街000號共同使用部分:軍和段712建號,1,086.3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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