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審交聲字第7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9年度審交聲字第734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南投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 趙翠娥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所為如附表所示之處分,均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如附表編號十五所示之原處分撤銷。
上開撤銷部分,趙翠娥不罰。
其餘異議均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趙翠娥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如附表所示之違規時間,在如附表所示之違規地點,均因不緊靠道路右側停車,為警於如附表所示之舉發日期,製作如附表所示之舉發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逕行舉發,嗣由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南投監理站,俱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於如附表所示之裁決日期,開立附表如所示之裁決書,各裁處異議人罰鍰新臺幣(下同)900元等語。
二、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於民國99年7月31日至同年8月8日上臺北,在臺北市○○區○○街○○○巷○弄○○號前停車,因不知該處不緊靠道路右側邊緣而被罰,更不知每2小時舉發
1次,且車內有放聯絡電話紙張,況派出所員警放置之舉發單只有2張,盼能違規停車1日1罰云云,請求撤銷原處分,依法聲明異議等語。
三、按停車時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右側,但單行道應緊靠路邊停車,其右側前後輪胎外側距離緣石或路面邊緣不得逾40公分,在單行道左側停車時,比照辦理,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汽車駕駛人違規停車而駕駛人不在場,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即應記明車輛牌照號碼、車型等可資辨明之資料,以汽車所有人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併排停車,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之情形者,處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逕行舉發汽車有第56條第1項或第57條規定之情形,而駕駛人、汽車所有人、汽車買賣業、汽車修理業不在場或未能將汽車移置每逾2小時,得連續舉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第1項第5款、第2項第4款第4項、第56條第1項第
7款、第85條之1第2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之1規定,係對於汽車駕駛人違反同條例第56條第1項各款而為違規停車之行為,得為連續認定及通知其違規事件之規定,乃立法者對於違規事實一直存在之行為,考量該違規事實之存在對公益或公共秩序確有影響,除使主管機關得以強制執行之方法及時除去該違規事實外,並得藉舉發其違規事實之次數,作為認定其違規行為之次數,從而對此多次違規行為得予以多次處罰,並不生一行為二罰之問題,故與法治國家一行為不二罰之原則,並無牴觸(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04號意旨參照)。
四、經查:㈠異議人即受處分人趙翠娥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
客車,於如附表所示之違規時間,在如附表所示之為違規地點,均因不緊靠道路右側停車,為警於如附表所示之舉發日期,製作如附表所示之舉發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逕行舉發,皆經郵政機關送達至異議人位於南投縣竹山鎮中正巷29之5號之戶籍地,並由異議人本人親自簽收,嗣由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南投監理站,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6款,於如附表所示之裁決日期,開立如附表所示之裁決書,各裁處異議人罰鍰900元,皆經郵政機關送達至異議人上開戶籍地,並由異議人本人親自簽收之事實,有如附表所示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含採證照片)、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裁決書、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南投監理站送達證書各15份、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99年10月8日北市警投分交字第09932064400號函、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99年11月30日北市警交大執字第09932842000號函、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板橋郵局99年12月28日板營字第0991803667號函(含簽收單影本2紙)、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南投郵局100年3月1日投郵字第1000000343號函(檢附郵件查覆單1紙、簽收單影本11紙)、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南投郵局100年3月25日投郵字第1000000524號函(檢附郵件查覆單1紙、簽收單影本2紙)、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各1份在卷可稽,可知上開舉發通知單及裁決書均經合法送達異議人無誤。
㈡又本件異議人所有之上開車輛,於如附表編號一至十四所示
之違規時間,均因不緊靠道路右側停車,汽車所有人不在場,且未能將汽車移置,又各次違規時間前後均相距逾2小時,俱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之1第2項第2款規定連續舉發之要件,原舉發機關依法連續舉發自無違誤,是以,原處分機關分別依同條例第56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為如附表編號一至十四所示之裁罰,各裁處異議人罰鍰900元,顯屬於法有據。惟如附表編號十五所示之違規時間(99年8月7日18時30分許),與如附表編號十一所示之違規時間(99年8月7日18時許)僅相隔30分鐘,前後相距未逾2小時,不符同條例第85條之1第2項第2款規定連續舉發之要件,原舉發機關尚不得對異議人連續舉發,因之,原處分機關漏未斟酌及此,仍依同條例第56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為如附表編號十五所示之裁罰,裁處異議人罰鍰900元,難謂適法。
㈢從而,異議人就原處分機關所為如附表編號一至十四所示之
裁決處分,聲明異議,均為無理由,俱應予駁回。惟就原處分機關所為如附表編號十五所示之裁決處分,聲明異議,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如附表編號十五所示之處分撤銷,並諭知異議人不罰。
五、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8條、第19條前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
交通法庭法官林依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懿慧中華民國100年4月12日附表┌──┬────┬─────┬────┬──────┬──────┬─────┐│編號│違規時間│違規地點│違規事實│舉發日期及舉│原處分日期及│處罰主文││││││發單號│處分案號││├──┼────┼─────┼────┼──────┼──────┼─────┤│一│99年7月3│臺北市北投│不緊靠道│99年8月8日│99年11月2日│罰鍰900元│││1日16○○○區○○街38│路右側停│北市警交字第│投監四裁字第││││0分│2巷2弄18│車│AEY697681號│裁65-AEY6976│││││號│││81號││├──┼────┼─────┼────┼──────┼──────┼─────┤│二│99年7月3│臺北市北投│不緊靠道│99年8月8日│99年11月2日│罰鍰900元│││1日23○○○區○○街38│路右側停│北市警交字第│投監四裁字第││││0分許│2巷2弄18│車│AEY697682號│裁65-AEY6976│││││號│││82號││├──┼────┼─────┼────┼──────┼──────┼─────┤│三│99年8月1│臺北市北投│不緊靠道│99年8月9日│99年11月2日│罰鍰900元│││日9時○○○區○○街38│路右側停│北市警交字第│投監四裁字第││││分許│2巷2弄18│車│AEY697987號│裁65-AEY697│││││號│││987號││├──┼────┼─────┼────┼──────┼──────┼─────┤│四│99年8月1│臺北市北投│不緊靠道│99年8月9日│99年11月2日│罰鍰900元│││日15○○○區○○街38│路右側停│北市警交字第│投監四裁字第│││││2巷2弄18│車│AEY697988號│裁65-AEY6979│││││號│││88號││├──┼────┼─────┼────┼──────┼──────┼─────┤│五│99年8月1│臺北市北投│不緊靠道│99年8月9日│99年11月2日│罰鍰900元│││日20時○○○區○○街38│路右側停│北市警交字第│投監四裁字第││││分許│2巷2弄18│車│AEY697989號│裁65-AEY6979│││││號│││89號││├──┼────┼─────┼────┼──────┼──────┼─────┤│六│99年8月6│臺北市北投│不緊靠道│99年8月15日│99年11月2日│罰鍰900元│││日6○○○區○○街38│路右側停│北市警交字第│投監四裁字第│││││2巷2弄18│車│AEY697687號│裁65-AEY6976│││││號│││87號││├──┼────┼─────┼────┼──────┼──────┼─────┤│七│99年8月6│臺北市北投│不緊靠道│99年8月15日│99年11月2日│罰鍰900元│││日11○○○區○○街38│路右側停│北市警交字第│投監四裁字第│││││2巷2弄18│車│AEY697688號│裁65-AEY6976│││││號│││88號││││││││││├──┼────┼─────┼────┼──────┼──────┼─────┤│八│99年8月6│臺北市北投│不緊靠道│99年8月17日│99年11月2日│罰鍰900元│││日14時○○○區○○街38│路右側停│北市警交字第│投監四裁字第││││分許│2巷2弄18│車│AW0000000號│裁65-AW03377│││││號│││83號││├──┼────┼─────┼────┼──────┼──────┼─────┤│九│99年8月7│臺北市北投│不緊靠道│99年8月15日│99年11月2日│罰鍰900元│││日6○○○區○○街38│路右側停│北市警交字第│投監四裁字第│││││2巷2弄18│車│AEY697995號│裁65-AEY6979│││││號│││95號││├──┼────┼─────┼────┼──────┼──────┼─────┤│十│99年8月7│臺北市北投│不緊靠道│99年8月15日│99年11月2日│罰鍰900元│││日9時○○○區○○街38│路右側停│北市警交字第│投監四裁字第││││分許│2巷2弄18│車│AEY697996號│裁65-AEY6979│││││號│││96號││├──┼────┼─────┼────┼──────┼──────┼─────┤│一一│99年8月7│臺北市北投│不緊靠道│99年8月18日│99年11月2日│罰鍰900元│││日18○○○區○○街38│路右側停│北市警交字第│投監四裁字第│││││2巷2弄18│車│AW0000000號│裁65-AW03378│││││號│││86號││├──┼────┼─────┼────┼──────┼──────┼─────┤│一二│99年8月8│臺北市北投│不緊靠道│99年8月15日│99年11月2日│罰鍰900元│││日9○○○區○○街38│路右側停│北市警交字第│投監四裁字第│││││2巷2弄18│車│AEY697998號│裁65-AEY6979│││││號│││98號││├──┼────┼─────┼────┼──────┼──────┼─────┤│一三│99年8月8│臺北市北投│不緊靠道│99年8月15日│99年11月2日│罰鍰900元│││日13時○○○區○○街38│路右側停│北市警交字第│投監四裁字第││││分許│2巷2弄18│車│AEY697999號│裁65-AEY6979│││││號│││99號││├──┼────┼─────┼────┼──────┼──────┼─────┤│一四│99年8月8│臺北市北投│不緊靠道│99年8月15日│99年11月2日│罰鍰900元│││日19○○○區○○街38│路右側停│北市警交字第│投監四裁字第│││││2巷2弄18│車│AEY698000號│裁65-AEY6980│││││號│││00號││├──┼────┼─────┼────┼──────┼──────┼─────┤│一五│99年8月7│臺北市北投│不緊靠道│99年8月15日│99年11月2日│罰鍰900元│││日18時○○○區○○街38│路右側停│北市警交字第│投監四裁字第││││分許│2巷2弄18│車│AEY697997號│裁65-AEY6979│││││號│││9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