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7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7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47410號債權人丙○○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乙○○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民事訴訟法第400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於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其請求標的及原因事實均與本院98年度司促字第29713號支付命令事件相同,而前開支付命令業經本院核准並已核發確定證明書,是債權人就同一法律關係重覆提起本件聲請,依上開之規定,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12月16日
書記官蔡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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