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6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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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6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692號原告 廖顯得 法定代理人 周秋敏 被告臺中市龍井區公所法定代理人 林裕議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中市龍井區公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779,3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2,4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戴博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
書記官何俞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