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54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549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即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玖仟玖佰貳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陸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肆仟肆佰玖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叁拾玖萬壹仟柒佰柒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3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