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清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清字第10號聲請人 朱正偉 代理人 詹豐吉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王雅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3日
書記 官但育緗 附件:
一、補正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二、請預納郵務送達費2,15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4人,連同債務人,合計5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4+1)×43×10=2,150元】。
三、聲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
四、曾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應提出:
(一)據國泰世華銀行表示,聲請人目前仍依約繳款履行中,請補正說明自何時毀諾,以及繳款情形如何。
(二)請補正說明曾與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協商成立之證明文件,是否仍依約履行?亦請提供先前之歷次還款明細清單等相關資料。
五、聲請人聲請前2年間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六、陳報繫屬中之民事訴訟或強制執行事件之法院及其案號。
七、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至少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
(一)財產目錄:土地、建物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動產(含名稱、種類、數量)、銀行存款(含銀行名稱及帳號、及至補正日之數額)、股票(含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所所在地)、保險單(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如財產附有擔保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抵押權、質權等),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二)收入數額:聲請前2年薪資(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明細表、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若為存摺影本請提出完整薪資轉帳存摺影本;若無亦請提出收入切結書等以資證明)。並應提出每月低收入戶補助、年金之相關存摺影本。
八、聲請人於聲請前5年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九、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則聲請人有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