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75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754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北市信義帝圖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高育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百合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 陳明 聲請人正確名稱究為「臺北市信義帝圖大廈管理委員會」或「台北市信義帝圖大廈管理委員會」,如有錯誤,並請具狀更正之。
中華民國104年4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