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75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75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752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務人 于心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叁仟壹佰玖拾捌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捌萬柒仟捌佰伍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4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4年度司促字第7527號)
緣債務人于心怡於民國93年03月24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04年04月07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193,198元整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信用卡】期前利息105342元,自民國96年10月11日起至民國104年04月07日止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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