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3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簡字第35號原告陸軍裝甲第五四二旅代表人 譚芳榮 訴訟代理人 許凱捷
陳信雄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田雲勛 間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林南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2日
書記官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