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竹小調字第4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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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竹小調字第4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退還押租金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竹小調字第497號聲請人即原告 齊偉智 相對人即被告 何佩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退還押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前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起訴時(依法視為調解之聲請),相對人之戶籍地係位於新北市三重區,此有其個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而本件就起訴狀觀之,亦無本院具有特別審判籍之情形,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本件應由相對人住所地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2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黃致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5月2日
書記官蕭宛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