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司催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催字第61號聲請人 王美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559條、第284條等規定自明。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經核聲請人所提出之聲請狀所載,認有提出股務代理公司出具之股票證明、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戶籍謄本及全體繼承人聲請股票公示催告之聲請狀之必要,經本院於106年2月8日通知提出,聲請人於106年2月13日收受通知,迄今尚未補正,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依首開法條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