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催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司催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催字第4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星展(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公示催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遺失如附件所示之證券,聲請公示催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24日裁定,限令聲請人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6年1月26日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經查,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依上開規定,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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