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繼字第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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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聲繼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聲明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聲繼字第13號聲請人 王珠 上列聲請人聲明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1千元。
二、聲明繼承狀應由王珠親自簽章(勿代簽)。中華民國109年10月2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洪士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7日
書記官江慧貞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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