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2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2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254號原告 黃美箐 被告 詹媗帆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8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齊潔
法官李辛茹法官謝昀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7日
書記官劉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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