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陳芝華
被告 唐建 禾即唐建和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湖簡字第336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3年
4月24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趙薇莉
通譯江純慧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8,292元,及其中新臺幣230,125
元自民國113年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
算之利息,及新臺幣1,048元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應由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2,650元,及自本判決確
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趙薇莉
法官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趙薇莉